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货物包装的作用:
防止因接触雨雪、阳光、潮湿的空气和杂质、或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而造成事故;抑制或钝化所装货物的危险性,使可能施与危险货物并引发危险的外界条件及危险货物本身对外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受碰撞、震动、摩擦、挤压等机械损伤,使其处于相对稳定和完整状态,从而保证运输安全;防止货物因撒漏、挥发以及性质相抵触的货物直接接触而发生事故或污染运输工具及其他货物;便于运输过程中的装卸、搬运、堆存、保管和运输。
包装的封口:
有效封口:不透液体 主要是爆炸品。
气密封口:不透蒸汽 产生易燃、有毒、腐蚀性等气体或蒸汽;与空气发生危险性反应。
牢固封口:干燥物质在正常操作中不致漏 出(最低要求)。
危险货物包装类别:出于包装的目的,除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物质,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每一个包装容器必须带有持久、易辨认以及与包装规格相比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毛重超过30kg或体积超过30L的包装,在其顶部或边上必须有标记;标记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必须≥12mm。包装件毛重小于等于30kg或体积小于等于30L时,标记字母≥6mm。5kg或5L以下的包装也必须有适当大小的标记。
以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为例,包装容器的标记应包括如下内容:
(1)联合国包装符号
此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容器符合联合国《规章范本》的规定。对金属包装,可用压模大写字母“UN”表示。在铁路和公路运输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可分别用符号“RID”和“ADR”代替此联合国包装符号和“UN”标记。
(2)表示包装容器类型的编码:例3H1
包装编码一般由并列排布的三部分组成:
(3)一个两部分组成的代码:
第一部分:表示包装类别的字母
X:表示I类包装
Y:表示II类包装
Z:表示III类包装
第二部分:
——盛装液体的单一包装:标明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省略。例:X1.4
——对准备盛装固体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标明以KG表示的最大毛重。例:X26
(4)在代码后面应标明:
——盛装液体的单一包装:标明最高试验压力,单位为kPa,四舍五入至十位数。例:250
——对准备盛装固体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使用字母“S”。例:S
(5)包装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包装类型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包装,还必须正确标出制造月份;可用以下图形标在包装的其他部位。
(6)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7)包装生产厂所在地检验机构代号。
(8)包装生产厂代号。
(9)包装生产批次,用“PI:xxx”标示。
标记的目的是为容器制造商、修理厂、容器用户、运输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供帮助,就使用一个新容器来说,原始标记是制造商用来表示容器类型的手段,表明容器已经符合相关的性能试验规定。
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即设计型号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规定的检验周期到期时;
(4)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性能检验;
(6)对再次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应进行性能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涉及项目如下:
检验依据标准,如:
SN/T 0370.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 性能检验
GB 19521.13 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4.4 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434.6 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432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3 危险货物电石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包装使用鉴定,旨在检查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是否满足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需要,及是否符合运输警示信息公示的要求。
商检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检验依据标准:
SN/T 0370.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 使用鉴定